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鸿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05执236号之一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05执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街道滨海大道32号新外滩复兴城第3层C3009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鸿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路38号财富中心11楼11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昌市人民法院(2023)琼9005民初499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鸿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海南鸿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未向申请执行人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案案款1131786.49元,亦未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717.86元、受理费6853.2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海南鸿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海南鸿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其名下财产,亦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海南鸿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注册、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鸿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海南鸿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海南鸿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 撰稿:*** 校对、印刷:***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2025年4月17日印制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