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永乐宏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1执643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湾家村。
法定代表人程显贵,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海棠、郭鹏飞,均系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永乐宏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五一路****。
法定代表人吴勇,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永乐宏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通过网络查询以及传统查询等方式展开了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执行期间,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以此给予信用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 强
执行员 李 毅
执行员 张 威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祝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