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12民初5080号之一
申请人:大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湾家村。
法定代表人:程显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澄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大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增加了诉讼请求,本案诉讼标的由15,647,145.58元增加为24,579,908.23元,原财产保全不能足值覆盖现诉讼标的,申请人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7,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增加部分标的)。案外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增加诉讼请求部分财产保全保单保函。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如需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大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在第一次财产保全申请中足额缴纳,本次不予收取。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于清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