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赛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大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21执105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赛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台安大路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振升,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湾家村。
法定代表人:程显贵,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852号-30(8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莉,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1)辽0321民初49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大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98114.5元及利息(以157065元为本金,从2021年6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21年12月的LPR利率上浮30%计算;以41049.47元为本金,从2021年8月30日起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21年12月的LPR利率上浮30%计算);二、被告大连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所欠货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辽宁赛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日向被告大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剩余货款41049.47元的发票。案件受理费4317元,减半收取2159元,由被告大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大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实际标的额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阚丽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于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