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281执保390号
申请保全人:***,男性,1969年04月15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保全人:大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湾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1557088N。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女性,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保全人:***,男性,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本院在执行***与大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大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冻并解除对**、***名下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