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81执保390号 申请保全人:***,男性,1969年04月15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保全人:大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湾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1557088N。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女性,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保全人:***,男性,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本院在执行***与大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大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冻并解除对**、***名下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迟 峰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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