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1民初1955号
原告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大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