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11民初10072号
原告: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大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