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建筑工程(四川)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39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7884165M(22-1)。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员工宿舍。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员工宿舍。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区护国镇政府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098868288U。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兰田镇花果路5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241900。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四川省泸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72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四川省泸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年4月7日,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4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4月8日、2022年5月11日、2022年6月13日、2022年7月25日发起四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2304××××7917账户内尚有余额104791.91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上述账户内余额,扣除执行费1471.88元后,余103320.03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泸州市**区××梯路××号××号楼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22)**区不动产权第0××3号]及**区云溪西路三段78号2号楼1**15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22)**区不动产权第0××4号],因该房屋存在共有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不予处置上述两套房屋。除上述财产外,另**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公积金等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无法处置。 2022年7月25日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四川省泸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7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2年7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876457.58元(已含执行费40757.01元),已执行到位104791.91元(已含执行费1471.88元),尚有3771665.67元(已含执行费39285.1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四川省泸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