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建筑工程(四川)有限公司

***、四川省泸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502执52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6月17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5民终17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1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8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81元,共计3247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479元及利息。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 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