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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3民初3455号 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对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作出的(2021)川1623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川1623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第七行至第八行“7.双方的证件号码:***xxxx19、**513031xxxx;”补正为“7.双方的证件号码:**xxxx19、***513031xxxx”。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洪 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杜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