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3民初3455号
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对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作出的(2021)川1623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川1623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第七行至第八行“7.双方的证件号码:***xxxx19、**513031xxxx;”补正为“7.双方的证件号码:**xxxx19、***513031xxxx”。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洪 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杜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