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昊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海执字第928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昊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北京昊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方 岩
审 判 员 彭文涛
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清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