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斯顿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嘉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海斯顿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远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411民初1457号
原告浙江嘉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海斯顿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远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斌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嘉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嘉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顾德忠
书记员  姜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