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民初4702号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庆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XX大道XX村委会西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2MA6U2D7L8Y。
经营者:***,男,198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XX镇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租赁站法务,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陕西安利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2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新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7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庆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陕西安利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新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庆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新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庆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庆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陕西新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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