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481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汇天之润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终字第0148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汇天之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25687.5元及该款自2013年5月10日至2014年7月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816.75,支付***行金755元(从2015年12月5日计算至2016年5月23日),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承担执行费用352元,共计2911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撤销执行自愿放弃利息和***行金,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26187.5元,承担执行费用352元。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终字第0148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