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4297号
原告:北京浩华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企融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235510766。
法定代表人:熊燕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桂海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9209399X。
法定代表人:王忠良,董事长。
原告北京浩华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浩华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浩华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浩华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卢 秋
二○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