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修二古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莱州市夏邱英通石材厂与被申请人曲阳县宏琢雕塑石材有限公司、闫建欣、北京房修二古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3民初3316-1号
申请人:莱州市夏邱英通石材厂,住所地:莱州市。
经营者:***,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曲阳县宏琢雕塑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闫建欣,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申请人:北京房修二古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莱州市夏邱英通石材厂与被申请人曲阳县宏琢雕塑石材有限公司、闫建欣、北京房修二古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州市夏邱英通石材厂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曲阳县宏琢雕塑石材有限公司、闫建欣、北京房修二古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47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莱州市夏邱英通石材厂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曲阳县宏琢雕塑石材有限公司、闫建欣、北京房修二古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莱州市夏邱英通石材厂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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