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修二古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可涵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房修二古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3483号

原告:衡水可涵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新华新路2136号碧水园小区1#楼1层商140。

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连军,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北京房修二古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40号1号楼一层07号。

法定代表人:于永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衡水可涵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房修二古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衡水可涵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可涵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可涵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5元,由原告衡水可涵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铁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岳春枝

书 记 员 朱晓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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