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3483号
原告:衡水可涵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新华新路2136号碧水园小区1#楼1层商140。
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连军,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北京房修二古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40号1号楼一层07号。
法定代表人:于永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衡水可涵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房修二古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衡水可涵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可涵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可涵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5元,由原告衡水可涵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铁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岳春枝
书 记 员 朱晓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