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5095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升,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房修二古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于永宏。
原告**与被告北京房修二古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1579.11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8日,原告受雇于被告,担任油漆工,日工资320元,工作地点位于北京市xx工程。2021年8月8日,因脚手架上的木板断裂,导致原告从高处摔下,造成原告身体多处骨折。事发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该纠纷,但未果。由于被告拖延应付赔偿事宜,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对被告北京房修二古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应当指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以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为基础的,而被告北京房修二古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法人单位,而非个人。基于此,故原告**的起诉,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提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奥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