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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修二古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房修二古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5民初511号
原告:***,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木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被告:北京房修二古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40号1号楼一层07号。
法定代表人:于永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龙,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房屋二古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支持起诉,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房屋二古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阎佳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