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8435号
原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费清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星,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拱月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62元,减半收取1,481元,由原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 范培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汪燕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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