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9401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北辰***合盛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温家房子村工业区新华书店仓库院内。
经营者:宋**祥,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告: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二经路(天津昌昊大楼)。
法定代表人:拱月明,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北辰***合盛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晓飞
审 判 员 王 蕊
人民陪审员 杨淑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国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