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2989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礼娟,河北丹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秦皇岛昌黎县。
被告: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经济开发区二经路(天津昌昊大楼)。
法定代表人:拱月明,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洪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烁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