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1515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滦南县。

委托代理人:董礼娟,河北丹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斯达,河北丹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4年12月10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被告: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二经路(天津昌昊大楼)

法定代表人:拱月明,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周青,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临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志祥,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冶中天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洪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