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1515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滦南县。
委托代理人:董礼娟,河北丹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斯达,河北丹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4年12月10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被告: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二经路(天津昌昊大楼)
法定代表人:拱月明,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周青,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临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志祥,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冶中天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洪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