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芦台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民申20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芦台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商业道11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二经路(天津昌昊大楼)。
法定代表人:拱月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31号。
负责人:*长征,该支行行长。
一审被告:天津市宁河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宁河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XX宝,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芦台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耀再、***、***、***、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一审被告天津市宁河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已于2015年3月2日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宫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