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华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华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市政服务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608民初175号
原告:佛山市华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兰英,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市政服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梁超荣,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所工作人员。
原告佛山市华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市政服务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劳兰英,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养护款854086.5元及利息14946.51元(按照年利率1.75%从2017年2月1日起计至2018年1月止,共12个月);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参加“高明区荷城街道××及富湾段片区绿化养护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并中标,中标金额2049807.63元,承包期36个月,工程地点在荷城街道××及富湾片区。被告是该项目建设单位,双方于2013年12月26日签订合同。2017年1月1日,该工程验收合格并移交新的维护公司。合同约定养护费分期36个月逐月支付,被告却仅支付了21个月的养护费,至今仍拖欠15个月的养护费未付。故此,原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涉案未付养护款经核对应为850086.5元,因为2016年7月的当月养护款有扣款4000元;对利息不予确认,按照荷城街道办发包工程的惯例,对工程款是不计算利息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2日,被告作为招标单位,将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及富湾片区绿化养护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原告参加投标并中标。2013年12月26日,双方签订《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市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如下:承包期限为三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三年养护承包费共计2049807.63元,逐月支付,按当月工作得分计发,每月25日支付上月养护费;合同期满验收合格后15天内需将实际养护情况统计呈发包人,由发包人核准无误(或与下一个中标单位清点无误)后,待最终结算审定后30天内结清余款;若设施有缺损,需维护完善达到正常使用后方可办理余款结清手续;本项目的履约担保金为一年养护承包款的20%,待养护期满后30天内无息退回。
2016年12月31日,上述合同的承包期限届满。2017年1月1日,原、被告及广州市绿化公司(新接管单位)三方共同签署《荷城街道××及富湾片区绿化养护项目移交接管表》,办理上述养护工程的验收及移交手续。
在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未支付的15个月养护费共计850086.5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市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已经确认未付的养护费数额,而且双方已经验收、移交超过一年,早已届满支付期限,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养护费850086.5元。关于利息问题,被告逾期未支付养护费,已造成原告可预期的利息损失,原告有权主张逾期利息;由于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1.75%计算12个月的利息没有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以850086.5元为本金支持利息为14876.5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市政服务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华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养护费850086.5元及利息14876.51元;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华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90元,减半收取计6245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市政服务所负担6214元,由原告佛山市华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元。原告佛山市华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前述费用,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市政服务所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佛山市华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