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民初1722号
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赵成功。
委托代理人:王红帅,系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占锋,系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远大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康宝华。
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远大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宋奕嬴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超
书 记 员 时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