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7民初3657号
申请人:佛山市鸿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金澜北路金澜新村2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19270116M。
法定代表人:*达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东南园路北佳兆业中心601一层101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3739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佛山市北外附校三水外国语学校,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江根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607094344161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志毅雅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锦龙路聚富楼一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1189456E。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鸿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北外附校三水外国语学校、佛山市顺德区志毅雅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鸿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北外附校三水外国语学校、佛山市顺德区志毅雅典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20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编号为(2019)富佛山诉保第1181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北外附校三水外国语学校、佛山市顺德区志毅雅典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