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鸿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鸿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5民初11628号
原告:佛山市鸿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周达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体育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佛山市鸿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鸿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鸿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