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04执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2)辽0204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72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益为两年。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王 帅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