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11执9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民初95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18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