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运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211民初475号 原告: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2740616,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99号(仅限办公使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运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6924711XY,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A4区43A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运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质保金5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8,518.75元(自2022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2年5月2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共计508,518.7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1年9月26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完成泉水润泽园项目一期〇.4kv低压配出工程。工程总造价暂定为3,500,000元,最终以决算为准。支付方式为:进场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暂定总造价的50%,工程完工,通过竣工验收,具备正式送电条件后,20个工作日内双方完成工程决算,确定决算值且正式送电后,支付至决算款的95%,剩余5%为质保金,1年保修期满后如工程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2012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完成泉水润泽园项目二期0.4kv低压配出工程。工程总造价暂定为5,000,000元,最终以决算为准。支付方式为:施工完成并通过供电局验收送电后双方开始按约定进行决算,决算值确定后,付款至工程决算值的95%,质保金5%,无质量问题一年保修期满后无息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尚欠原告质保金未予支付。2020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偿还协议》,双方确认案涉合同除质保金条款外,其余条款均已履行完毕,并确认质保金为人民币550,000元整,被告应以现金形式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质保金。逾期未付的,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欠付部分的违约金。《偿还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50,000元,剩余质保金至今未予支付。2021年10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往来账款的确认函》,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往来款项500,000元,被告在确认函上加盖公章,确定内容无误。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大连运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3月1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名称泉水润泽园项目二期0.4kv低压配出工程,合同还对工程的主要内容、承包方式、工期等均进行了约定。其中对于款项方面约定为,总造价暂定为5,000,000元,工程造价按实决算,工程内容以甲方及监理单位签证为准,施工完成并通过供电局验收送电后双方开始按照本约定进行决算,决算值确定后甲方付款付至工程决算值的95%,质保金5%在无质量问题1年内保修期满后无息付清,但100%金额合法发票须在工程款支付至95%时由乙方同时提供。 2020年10月30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偿还协议》,协议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11年9月26日签订了一期《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3月1日签订了二期《工程施工合同书》(下统称《合同》)。该《合同》除质保金条款外,其余条款均已履行完毕。现双方针对给付质保金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如下:一、双方确认,质保金金额为人民币55万元(大写:***万元整)。二、甲方将其享有处置权的位于大连市花园口城市家园,总价值人民币550,975.8元的两套房屋网签至乙方名下,用以抵付应付乙方的质保金。抵付方式为:房屋由甲方代为销售,销售款通过甲方账户付给乙方;销售款高于55万元的部分,***所有;不足55万元的,由甲方予以补足。三、待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旅顺开发区管委会享有的债权(判决书附后)实现后,双方均同意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质保金55万元,支付后不再采用本协议第二条方式支付质保金。四、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通过上述方式足额***方质保金,则甲方将以现金方式于2021年12月31日前***方全部质保金。逾期未付的,甲方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向乙方支付欠付部分的违约金。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后原告向被告发送《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往来账款的确认函》,内容为:我公司承揽贵公司泉水,以上工程已完成结算工作,并已竣工送电。因我公司上级单位对我公司开展巡查工作,并对我公司承揽工程往来账款事宜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我公司与相关业主单位每年进行往来账款确认、催缴工作。现对我公司与贵公司之间往来账款情况进行确认。我公司与贵公司多年来保持着友好业务往来和良好的合作关系,经本公司与贵单位每年财务帐目核对与协商付款,我公司与贵单位往来账款支付情况汇总如下:截止2021年10月8日,贵公司欠本公司往来账款金额500,000元,本公司欠贵单位往来账款金额,工程名称润泽园项目一期、二期0.4kv低压配出工程结算金额11,000,000元,未支付金额为500,000元。请贵公司对上述事项给予核对,如无异议,请在本函下端“内容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内容不符”处列明不符金额并签章,请贵公司自收到本函之日起七日内签章寄回为盼,如未寄回,则视为贵公司确认本函所载内容。被告在结论:1.内容证明无误下方加盖了公章,并在下方手写内容“未支付原因:受疫情影响,我司位于花园口房屋销售受阻,并且对旅顺债权尚未实现,所以未支付贵司剩余50万元质保金。建议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于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贵司25万元,剩余25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工程施工合同书、偿还协议、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往来账款的确认函、当事人**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根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偿还协议》《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往来账款的确认函》,被告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原告全部质保金,逾期未付的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欠付部分的违约金,但被告仅支付了5万元,尚欠原告50万元未支付,被告当庭对此亦表示认可,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质保金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诉请要求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双方在《偿还协议》中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了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当庭亦表示同意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故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但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已经废止,应以当前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本院对计算标准予以纠正,故被告应给付原告的逾期付款利息为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运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500,000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运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大连运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