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瓦房店鑫光电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81民初3462号 原告:瓦房店鑫光电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太阳街道办事处楼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23481805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铁东办事处***路二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MA0XTAE36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27406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瓦房店鑫光电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已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瓦房店鑫光电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和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