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有源环境系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恒有源环境系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9659号 原告:***,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恒有源环境系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3号塔楼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恒有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恒有源环境系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恒有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