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9659号
原告:***,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恒有源环境系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3号塔楼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恒有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恒有源环境系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恒有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