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津0112执11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行长。
被执行人:天津宝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东泥沽村。
法定代表人:柴宝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宝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东泥沽村。
法定代表人:柴宝成,董事长。
被执行人:柴宝成,男,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张玉敏,女,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宝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宝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柴宝成、张玉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宝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宝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柴宝成、张玉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津0112民初9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 李长猛
代理审判员 刘永振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荣月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