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2676号
申请执行人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麓松路480号。
法定代表人:易曙光。
被执行人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268号。
法定代表人:田宏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长仲裁字第942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0261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得收入760261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苏舸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胡昶宇
书记员张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