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81民初1665号
原告:邯郸市鑫泽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武安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袁清华,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邯郸市鑫泽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红、孟姣,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268号。
法定代表人:田宏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邯郸市鑫泽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因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将8000元归还邯郸市鑫泽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故原告邯郸市鑫泽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鑫泽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鑫泽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对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邯郸市鑫泽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海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郭金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