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热力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2民初938号
原告:***,女,194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路南区。
被告:**市热力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北区卫国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宋海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268号。
法定代表人:田宏斌,该公司经理。
***与**市热力总公司、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王 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雨轩
书 记 员  李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