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128执恢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268号。
法定代表人:田宏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任铁铮,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本院在执行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任铁铮责令退赔一案中,深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28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我院于2022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我院于2022年1月12日、2022年5月7日二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到深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保险信息,本院到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泽管理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冀A4××××奥迪牌机动车一辆,已查封该车手续但未实际控制车辆,被执行人任铁铮名下车牌号为冀AT××××别克牌机动车一辆,已将该车查封、扣押到法院。本院在执行办案系统对扣押车辆进行网络询价,但平台未给付询价结果;在进行线下评估时,申请人表示不愿意垫付评估费用,导致本次评估已终止,该车无法实现拍卖。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措施。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我院合议庭评议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跃轩
审判员 李文妙
审判员 冯丽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曹曼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