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永城市东升吊车工程租赁有限公司、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民初9368号之一
原告:永城市东升吊车工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雪枫路绿景苑小区一单元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356160080Q。
法定代表人:刘玉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105574430F。
原告永城市东升吊车工程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11月11日原告提出异议,请求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原告永城市东升吊车工程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缴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永城市东升吊车工程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案件受理费1080元,退还原告永城市东升吊车工程租赁有限公司540元。
审 判 长 朱连亭
审 判 员 朱东帅
审 判 员 苏 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振华
书 记 员 梁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