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1982号
申请执行人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麓松路480号。
法定代表人:易曙光。
被执行人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268号。
法定代表人:田宏斌。
申请执行人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诉被执行人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长仲裁字第94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04执恢198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忠
审 判 员 苏舸飞
审 判 员 尧 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昶宇
书 记 员 张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