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28执6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268号。
法定代表人:田宏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本院在执行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责令退赔一案中,深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28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我院于2021年9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我院于2021年9月1日、2021年10月27日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610元,被执行人***名下有4835元,已经冻结、扣划并由申请人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忠支取。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冀A×××××奥迪牌机动车一辆,本院已查封该车手续;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冀A×××××别克牌机动车一辆,本院已查封该车手续;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冀A×××××风神牌机动车一辆,经查公告牌证作废。经查询,二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无保险、公积金登记记录。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措施。综上所述,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提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跃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曼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