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28执623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268号。
法定代表人:田宏斌。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本院在执行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冀A×××××奥迪牌机动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冀A×××××别克牌机动车一辆、冀A×××××风神牌机动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跃轩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曹曼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