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城市东城区永山液化气销售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民终29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105574430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捷(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城市东城区永山液化气销售点,经营场所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铁南路东段路南东环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81MA46662HOW。 经营者:***,男,汉族,1969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城市东城区永山液化气销售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23)豫1481民初5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2元,减半收取1761元,由上诉人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