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3执保3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北京丰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丰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东***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丰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北京丰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东***村民委员会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8)鲁1083民初984号生效判决。***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北京丰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北京丰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东***村民委员会赔偿损失99758元,承担诉讼费2267元,并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丰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4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