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9民初1113号
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回族乡早落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桑卫安,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回族乡早落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回族乡早落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诉讼标的变更为40000元,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回族乡早落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回族乡早落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回族乡早落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李华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侯腾飞
书 记 员 郭红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