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深泽县深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8民初115号

原告: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集团),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桑卫安,中瑞集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军,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皓伟,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泽县深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住所地:深泽县石油街北头路东。

法定代表人:袁立峰,城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双双,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延宁,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瑞集团与被告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中瑞集团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8,126元,(原告预交176,252元),由原告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彩棉

人民陪审员  纪惠改

人民陪审员  李欣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月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