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8民初115号
原告: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集团),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桑卫安,中瑞集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军,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皓伟,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泽县深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住所地:深泽县石油街北头路东。
法定代表人:袁立峰,城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双双,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延宁,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瑞集团与被告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中瑞集团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8,126元,(原告预交176,252元),由原告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彩棉
人民陪审员 纪惠改
人民陪审员 李欣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月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