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广祥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7696号
原告: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桑卫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军、王红,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祥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经六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韩淑芹,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祥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74.28元,由原告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朝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迟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