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万事兴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0129号
原告:天津万事兴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京津州河科技产业园经济开发区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马晓光,总经理。
被告: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开发区工业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桑卫安,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路西北辰大厦3号楼25层2501号。
法定代表人:郭洪赞,董事长。
原告天津万事兴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万事兴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万事兴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44元,由原告天津万事兴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杨国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