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1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北京护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桑卫安,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海路市场。
法定代表人:姚亮,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二审上诉人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终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我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主张其已与被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王 丹
审 判 员 肖 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 上
书 记 员 乔禹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