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海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琼9021财保84号
申请人:***,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住定安县。
被申请人:海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儋州市那大洋南路居然之家佳邦家居广场五栋四楼4045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565985元(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美丽沙支行,账户名:海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行营业部,账户名:海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担保人吴妙童以其所有的两辆小型轿车(号牌号码:×××、×××)、担保人吴小非以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号牌号码:×××)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海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美丽沙支行(账户名:海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行营业部(账户名:海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共计人民币565985.00元。期限均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吴妙童所有的小型轿车(号牌号码:×××、×××)。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担保人吴小非所有的小型轿车(号牌号码:×××)。期限为一年。
查封期间上述查封车辆分别由担保人吴妙童、吴小非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保全申请费3349.93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紫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朱润妮
书 记 员 陈永萍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